基本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年满18周岁;
2、具有高中及以上学历;
3、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道德;
4、具有一定的社会活动能力和组织协调能力;
5、具有一定的沟通能力和语言表达能力;
6、具有一定的心理素质和适应能力;
7、具有一定的健康状况,能够胜任工作。
专业条件
1、具有心理学、社会学、教育学、医学等相关专业的本科及以上学历;
2、通过国家心理咨询师(二级)考试,取得相应证书;
3、具有一定的老年人服务工作经验;
4、具有一定的老年人能力评估工作经验;
5、具有一定的团队协作和服务意识。
培训及考试要求
1、参加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组织的老年人能力评估师培训课程,完成规定的学时;
2、通过培训考核,取得结业证书;
3、参加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组织的老年人能力评估师职业技能鉴定考试,取得合格成绩;
4、满足以上条件,可申请颁发老年人能力评估师证书。
其他要求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职业道德规范;
2、爱岗敬业,为老年人提供优质服务;
3、积极参加业务学习和交流活动,不断提高自身业务水平;
4、保持与时俱进,关注老年人需求变化,不断更新知识体系;
5、为老年人提供真实、准确的评估结果,维护老年人权益。
证书有效期及续期规定
1、老年人能力评估师证书有效期为5年;
2、证书到期后,需参加继续教育培训并通过考核,方可申请换发新证书;
3、证书遗失或损坏的,需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补办或更换。
附则
1、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对本规定有疑问的,可咨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养老服务司;
3、本规定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