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合肥市市场监管局要求,医疗美容广告发布者必须依法查验《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并严格按核准内容发布,广告主发布医疗美容广告,必须依法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不得违背社会良好风尚,制造“容貌焦虑”,将容貌不佳与“低能”“懒惰”“贫穷”等负面评价因素作不当关联或者将容貌出众与“高素质”“勤奋”“成功”等积极评价因素作不当关联;不得违反药品、医疗器械、广告等法律法规规定,对未经药品管理部门审批或者备案的药品、医疗器械做广告;不得宣传未经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审批、备案的诊疗科目和服务项目。
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加强医疗美容主诊医师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卫医发〔2017〕16号)要求,医疗机构增设医疗美容科目的,必须具备本办法规定的条件,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程序,向登记注册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