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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美容院负责人身份证号

我,一名消费者,因在某美容院接受服务时遭遇欺诈行为,导致财产损失,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要求美容院负责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为了维护我的合法权益,现将有关事实和理由如下陈述:

事实经过

XXXX年X月X日,我在某美容院接受了一次面部护理服务,当时,美容院工作人员向我推荐了一款价值5000元的美容项目,并承诺该项目可以改善我的皮肤状况,使我看起来更年轻,在工作人员的极力推销下,我同意了购买该项目,在我支付完费用后,美容师并没有按照之前的承诺为我进行相应的美容操作,而是让我等待一段时间,几经催促,美容师才开始为我进行所谓的“美容”操作,但效果并不明显。

证据列举

1、美容院提供的服务合同及收据,显示我购买了价值5000元的美容项目;

2、与美容师的聊天记录,证实她在推销过程中对我进行了虚假宣传;

3、我拍摄的照片,证明我在接受美容服务前后的皮肤状况差异;

4、其他消费者在该美容院接受服务的证言,证明美容院存在欺诈行为。

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美容院负责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赔偿我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抚慰金,为了维护我的合法权益,恳请贵院依法判决。

此致

敬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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