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美容院名称}:
您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15号)美容美发业管理办法》及相关法规规定,为加强对美容美发行业的管理,确保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我局对贵院进行了日常监督检查,在检查过程中,发现贵院存在以下问题: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开展经营活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15号)美容美发业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美容美发业务。”贵院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开展经营活动,已违反了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为维护市场秩序,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我局决定要求贵院立即整改,并于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我局申请办理《卫生许可证》,逾期未办理或整改不合格的,我局将依法予以查处。
请贵院高度重视此事,认真整改,切实履行法定职责,如有疑问,请及时与我局联系,共同维护美容美发市场的健康发展。
特此通知。
敬请予以遵守。
{发证机关名称}
{日期}
